信托型年金制度为首选
来源: 时间:2004-05-21
目前,世界上企业年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有信托型、契约型、内部型、公司型、互助型和基金型等多种形式。信托型主要流行于讲英语的国家,如英国、美国、澳洲和爱尔兰及其英国的一些前殖民地国家;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也是信托型。而欧洲大陆国家采取的是互助型、内部型和公司型等,各具千秋。
当前,我国实行的也是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总的来看,信托型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条件和经济环境更相匹配,好处很多:第一,投资管理架构决定了其安全性更可靠一些;第二,流动性更适合于我国企业的具体情况;第三,收益性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障;第四,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大催生和刺激作用,可以加快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而繁荣的资本市场又会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从而带来更加可靠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若仅就资本市场和企业年金的发展来说,上面的第四条意义最重大。
欧美(这里的“美”特指那些讲英语的几个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年金制度,其效果也迥然不同,对资本市场的要求或发生的作用当然也截然不同。一个公认的事实是,美国等讲英语国家的年金制度非常发达,资本市场也很发达;相比之下,欧洲的情况就逊色一筹。可以说,信托型企业年金的制度选择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切,甚至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等。
1. 从企业年金发展看,信托型制度对其有巨大推动作用
在其它制度假定不变的前提下,信托型制度可以产生三个巨大的“制度压力”,推动和迫使企业年金在短期内迅速发展起来,从而形成一个“非间接市场”。这是讲英语国家企业年金发展迅速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个制度压力:发起人雇主的利益与受益人雇员的利益相分离。这是信托制的核心。它要求基金必须是“外包式”的,即在市场上操作年金的几个机构之间形成一个制衡的协议关系,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监管权等都是相对分开和独立的,从而使市场的发展比较完善和均衡。
第二个制度压力:保护受益人利益,以法律的名义固定下来,受益人的获利目标至高无上。而在其它制度类型里,这个命题始终是存有争议的。但此命题对资本市场则可成为一股强大的群体监督力量。
第三个制度压力:在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与投资过程中,各种专业化金融机构的内控与外控措施与结构不断得以优化,它们各得所需、各享其利,不断发展成熟,为资本市场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欧洲大陆,非信托型年金制度所形成的是“间接市场”。
以荷兰为代表的契约型:提供商是混业经营的金融联合体,它们直接与企业雇主取得联系;董事会成员间相互兼职,许多最大的养老基金既是金融业的消费者,同时又是金融服务提供商;而账户管理服务和投资管理服务在许多情况下也都是由同一个金融机构提供。
以德国的“内部型”和瑞士为代表的“公司型”:养老基金与银行和精算公司具有长期的业务关系。作为发起人的雇主,其本身对养老基金金融服务的提供就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欧洲国家不过是在最近10年才在那些相关“厂商”之间形成了金融服务业,但也仅仅是长期伙伴之间的一个“内部市场”而已。
相比海外,我国的年金制度还几乎是空白,覆盖率仅为参加强制性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人口的5%~6%。在基本社保制度缴费率居高不下时,自发的市场供求关系难以形成。加上国内的资本市场又不发达,10多年的经历已证明,自发“诱导年金消费”的力量在中国很难形成。因此,信托型年金制度必将成为推动和“诱导”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最重要途径之一。
2. 从资本市场发展看,信托型企业年金的投资信条客观上对其具有促进作用
企业年金投资决策的基本信条有三个:
第一,它要求资产与债务之间保持平衡。例如对“年轻”的养老基金,即那些受益人主要为当前就业者的养老基金来说,其债务预期较长,为使其回报率最大化,一般来说都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偏向于投资股票等。而对于那些“年老”的基金,即当前受益人为退休者居多的基金来说,它更关心的是当前的债务平衡问题,而不是未来,所以它的资产分布多为固定收益型产品。多样化的投资要求,决定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是多层次的,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企业年金的投资需求。
第二,风险管理基本是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实现的。在投资产品既定的前提下,风险管理是投资管理的核心问题。所以,现代投资理论(MPT)是投资决策的重要指南:风险主要来自产品组合,而资产组合的关键在于对投资产品的需求和对投资管理人甚至基金经理的选择。这就客观地存在着一个“经理市场”的巨大需求,促使高管人才市场的发展。于是,CEO、精算师、计划师、设计师、咨询师、会计师等各种中介机构便如雨后春笋而出。
第三,成本管理几乎完全是通过金融服务市场来实现的。对养老基金来说,其规模越大就越关心成本控制问题。成本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投资管理人的规模。目前,公司规模少见多元化倾向,而主要呈现向两极端发展的趋势。一个极端是投资管理人偏好追求规模效应,因为投资管理人的规模越大越受顾客欢迎,可以在享受规模经济的同时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另一个极端倾向是,小型基金管理人始终占有比较固定的市场分额,其发展空间很稳定。这是因为小型管理人的优势是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经验多、信息灵通,其报价也很有竞争力,因而回报率也比平均回报率高一些。所以,在英语世界里,中型投资管理人的市场回旋余地似乎不大,因为中型公司既没有规模经济优势,又没有单位成本生产最低的专业化水平。这就是为什么几乎所有最大的金融机构都出现在美国,而欧洲始终是不大不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资本市场只有10多年历史的中国来说,没有资本市场,就等于没有企业年金;而要发展资本市场,就必须要首先选准年金的制度类型。正是从这个角度看,信托型年金制度可以推动中国资本市场走入良性发展,并尽快成熟。
3. 从信托型制度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来看,它们之间可实现良性互动
广义来看,信托型制度可以极大地刺激新型金融产品诞生和新兴金融机构的发展。这是因为在资本市场与企业年金之间必然出现有效率的金融服务供应商,而后者必然将前二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之息息相依。
有人这样描述说,全球资本市场的表现都与机构投资者即养老基金及其委托机构的决策有着拉近关系。相反,在欧洲,它们之间拉进关系的要求并不十分强烈。这导致那些过度依赖银行业和“内部市场”的国家的创新性比英语世界差一些。甚至像德国和瑞士等,就不得不经常从伦敦和华尔街购买大量的咨询业务和先进的产品设计。
创新性必然对风险资本提出巨大的市场要求,而风险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与养老金金融机构作用的不断膨胀也是息息相关、相辅相成,它们共同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也是英语世界的重要经济特征之一。
总之,与欧洲大陆相比,1970年代以来英语世界企业年金的资产之所以出现“天文数字”的发展速度,与其独特的金融与经济结构密不可分,与其形成了信托型年金制度同样密不可分。
在现阶段,年金制度应该成为我国产业组织与金融组织相互发展与推动的一个重要媒介,成为支撑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同时还是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服务对象。而在目前能够看到的制度安排里,信托型年金制度完全可以担此重任。
当前,我国实行的也是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总的来看,信托型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条件和经济环境更相匹配,好处很多:第一,投资管理架构决定了其安全性更可靠一些;第二,流动性更适合于我国企业的具体情况;第三,收益性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障;第四,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大催生和刺激作用,可以加快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而繁荣的资本市场又会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从而带来更加可靠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若仅就资本市场和企业年金的发展来说,上面的第四条意义最重大。
欧美(这里的“美”特指那些讲英语的几个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年金制度,其效果也迥然不同,对资本市场的要求或发生的作用当然也截然不同。一个公认的事实是,美国等讲英语国家的年金制度非常发达,资本市场也很发达;相比之下,欧洲的情况就逊色一筹。可以说,信托型企业年金的制度选择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切,甚至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等。
1. 从企业年金发展看,信托型制度对其有巨大推动作用
在其它制度假定不变的前提下,信托型制度可以产生三个巨大的“制度压力”,推动和迫使企业年金在短期内迅速发展起来,从而形成一个“非间接市场”。这是讲英语国家企业年金发展迅速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个制度压力:发起人雇主的利益与受益人雇员的利益相分离。这是信托制的核心。它要求基金必须是“外包式”的,即在市场上操作年金的几个机构之间形成一个制衡的协议关系,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监管权等都是相对分开和独立的,从而使市场的发展比较完善和均衡。
第二个制度压力:保护受益人利益,以法律的名义固定下来,受益人的获利目标至高无上。而在其它制度类型里,这个命题始终是存有争议的。但此命题对资本市场则可成为一股强大的群体监督力量。
第三个制度压力:在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与投资过程中,各种专业化金融机构的内控与外控措施与结构不断得以优化,它们各得所需、各享其利,不断发展成熟,为资本市场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欧洲大陆,非信托型年金制度所形成的是“间接市场”。
以荷兰为代表的契约型:提供商是混业经营的金融联合体,它们直接与企业雇主取得联系;董事会成员间相互兼职,许多最大的养老基金既是金融业的消费者,同时又是金融服务提供商;而账户管理服务和投资管理服务在许多情况下也都是由同一个金融机构提供。
以德国的“内部型”和瑞士为代表的“公司型”:养老基金与银行和精算公司具有长期的业务关系。作为发起人的雇主,其本身对养老基金金融服务的提供就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欧洲国家不过是在最近10年才在那些相关“厂商”之间形成了金融服务业,但也仅仅是长期伙伴之间的一个“内部市场”而已。
相比海外,我国的年金制度还几乎是空白,覆盖率仅为参加强制性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人口的5%~6%。在基本社保制度缴费率居高不下时,自发的市场供求关系难以形成。加上国内的资本市场又不发达,10多年的经历已证明,自发“诱导年金消费”的力量在中国很难形成。因此,信托型年金制度必将成为推动和“诱导”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最重要途径之一。
2. 从资本市场发展看,信托型企业年金的投资信条客观上对其具有促进作用
企业年金投资决策的基本信条有三个:
第一,它要求资产与债务之间保持平衡。例如对“年轻”的养老基金,即那些受益人主要为当前就业者的养老基金来说,其债务预期较长,为使其回报率最大化,一般来说都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偏向于投资股票等。而对于那些“年老”的基金,即当前受益人为退休者居多的基金来说,它更关心的是当前的债务平衡问题,而不是未来,所以它的资产分布多为固定收益型产品。多样化的投资要求,决定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是多层次的,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企业年金的投资需求。
第二,风险管理基本是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实现的。在投资产品既定的前提下,风险管理是投资管理的核心问题。所以,现代投资理论(MPT)是投资决策的重要指南:风险主要来自产品组合,而资产组合的关键在于对投资产品的需求和对投资管理人甚至基金经理的选择。这就客观地存在着一个“经理市场”的巨大需求,促使高管人才市场的发展。于是,CEO、精算师、计划师、设计师、咨询师、会计师等各种中介机构便如雨后春笋而出。
第三,成本管理几乎完全是通过金融服务市场来实现的。对养老基金来说,其规模越大就越关心成本控制问题。成本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投资管理人的规模。目前,公司规模少见多元化倾向,而主要呈现向两极端发展的趋势。一个极端是投资管理人偏好追求规模效应,因为投资管理人的规模越大越受顾客欢迎,可以在享受规模经济的同时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另一个极端倾向是,小型基金管理人始终占有比较固定的市场分额,其发展空间很稳定。这是因为小型管理人的优势是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经验多、信息灵通,其报价也很有竞争力,因而回报率也比平均回报率高一些。所以,在英语世界里,中型投资管理人的市场回旋余地似乎不大,因为中型公司既没有规模经济优势,又没有单位成本生产最低的专业化水平。这就是为什么几乎所有最大的金融机构都出现在美国,而欧洲始终是不大不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于资本市场只有10多年历史的中国来说,没有资本市场,就等于没有企业年金;而要发展资本市场,就必须要首先选准年金的制度类型。正是从这个角度看,信托型年金制度可以推动中国资本市场走入良性发展,并尽快成熟。
3. 从信托型制度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来看,它们之间可实现良性互动
广义来看,信托型制度可以极大地刺激新型金融产品诞生和新兴金融机构的发展。这是因为在资本市场与企业年金之间必然出现有效率的金融服务供应商,而后者必然将前二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之息息相依。
有人这样描述说,全球资本市场的表现都与机构投资者即养老基金及其委托机构的决策有着拉近关系。相反,在欧洲,它们之间拉进关系的要求并不十分强烈。这导致那些过度依赖银行业和“内部市场”的国家的创新性比英语世界差一些。甚至像德国和瑞士等,就不得不经常从伦敦和华尔街购买大量的咨询业务和先进的产品设计。
创新性必然对风险资本提出巨大的市场要求,而风险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与养老金金融机构作用的不断膨胀也是息息相关、相辅相成,它们共同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也是英语世界的重要经济特征之一。
总之,与欧洲大陆相比,1970年代以来英语世界企业年金的资产之所以出现“天文数字”的发展速度,与其独特的金融与经济结构密不可分,与其形成了信托型年金制度同样密不可分。
在现阶段,年金制度应该成为我国产业组织与金融组织相互发展与推动的一个重要媒介,成为支撑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同时还是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服务对象。而在目前能够看到的制度安排里,信托型年金制度完全可以担此重任。
(xintuo摘自数字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