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托 的 生 存 权 利
来源: 时间:2004-08-27
七月,骄阳似火,信托行业却面临着严冷的寒冬。
上海银监局或许正在为自己的明智暗自庆幸,作为全国第一个限制异地信托公司在上海发行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管机构,如果不是早早地叫停了异地信托公司在上海发行资金信托计划的主动,或许今天远不止一个“乳品信托”让他们感到沉重的压力。
毫无疑问,2003年7月金新信托发行的“乳品信托”资金信托计划已经给代理资金收付的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带来了无尽的麻烦,尽管从法律层面来看,上海交行未必需要承担赔付责任,但这次金新乳品信托事件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交通银行的信用,面对100多名信托投资人的愤怒,上海交行的尴尬难以言表。
事实上,事件的影响远不止于此。随着事件的深入,可能引发投资人与银行和金新信托及德隆之间的诉讼,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对于信托行业来说,在随之而来的相当长时间内,银行这一销售渠道有可能对信托公司关闭。
道理很简单,如果最终结果上海交行需要承担赔付责任,那么还有银行敢为信托公司代理信托产品的资金收付吗?反之,如果银行无需承担赔付责任,投资人对银行代理销售的信托产品又会有多少信心?
随后,上海证监局下发《关于禁止推介或代销信托产品和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的通知》,自此,异地信托公司在上海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大门基本上已经关闭。
如果信托计划发行现行的私募方式不能改变,随着银行和证券公司销售渠道的关闭,使得大多数信托公司,尤其是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实际上无法实现销售,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已经失去了意义。
相对于信托公司的其他业务,资金信托业务显然更能体现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尤其对于大多数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不高的信托公司而言,更加需要通过开展资金信托业务获得新的收入来源,但是,销售都无法实现,收入则无从谈起。
如果失去资金信托业务,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将只有沿袭过去的经营模式,信托业历史上的五次清理整顿早已说明信托公司既往的经营模式没有长期生存的可能。那么,信托公司将再一次直面生存的危机。
人们也许会问,银行和证券公司不能销售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就没有别的方式生存了吗?
让我们从一个小小的故事说起吧。有一个卖苞谷的商人,为了尽快卖完手中的苞谷,规定谁能够一次购买10000个苞谷,就再奖励他100个苞谷。一只猴子知道附近有个村子里有1000多个农民要买苞谷,但是他们平均每个人只能买10个苞谷,心想如果能够把他们的钱集中起来,可以一次买下10000个苞谷,再按每个人出钱的比例把包谷分给他们,自己就能够获得那100个苞谷的奖励。
可是如何让村民把钱委托给它去买苞谷呢,猴子知道养猴人在村民中有很高的威信,于是就和养猴人商量。
养猴人思考了一会儿,对猴子说,要让村民相信你很容易,我给你发一张委托经营许可证,村民都相信我,你有我给你发的许可证,他们也会相信你的。但是你的能力我有点怀疑,记得上次让你去买小麦,结果你买回来一堆草,害得我损失了好多钱。还有,你过去有些不好的劣迹,有一次还把我让你买油的钱给你自己买了桃子。所以,你这件事必须在我的监督下进行。
猴子为以前的不良行为羞愧不已,正准备痛改前非,同意由养猴人监督它进行这件事。养猴人给猴子发了一张委托经营许可证。
正当猴子热情高涨,准备开展工作时,养猴人左思右想,对猴子仍不放心,害怕猴子又犯以前的错误,影响自己在村民中的声誉,还担心猴子给村民造成损失最终要由自己承担。于是,养猴人给猴子定了几条规矩:猴子如果挪用村民买苞谷的钱,造成的损失由猴子自己承担;猴子最多只能集合200个村民的钱用来买苞谷;猴子不能够用在村口贴告示、高音喇叭等方式进行宣传,只能一个一个村民去和他们谈。
猴子听了以后,总结了以下几点:如果不能超过200人,只能去找村子里最富有的200个村民,为了搞清楚哪200个村民是最富有的人,花费的钱可以买50个苞谷;如果能够贴告示,用喇叭宣传,只需要3天就可以让那些需要买苞谷的村民找到自己,但自己与村民一个一个的去谈需要半年;在村口贴告示,用喇叭宣传总共需要花费买10个苞谷的钱,但是与村民一个一个谈,平均每个村民需要花3个买苞谷的钱,总共需要买600个苞谷的钱;扣除商人奖励的100个苞谷,猴子要损失550个苞谷。
于是,猴子决定放弃,它找到养猴人:“主人,你给了我一块蛋糕,可是,你定的这些规矩就像是把我的手和脚都了绑起来,让我看得见、吃不着那块蛋糕啊。”
信托公司的现实困境,恰如猴子遇到的尴尬。在业内人士看来,尽管《信托法》的颁布为中国信托业正本清源,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确立了法律地位。但是,随后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却没有给信托公司创造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如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除极少数资产质量较好,背景深厚,地处北京、上海等金融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绝大多数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业务难以开展。
根据《办法》的规定:1、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2、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3、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信托公司承担。正是这几条规定,捆住了信托公司的手脚,把信托公司的销售逼入困境。
对于上述规定,信托公司表示了普遍的不满,信托不能进行公开宣传,使信托公司缺少了阳光化的宣传方式;此外,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忽略了中国的现实国情。
监管部门或许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如果信托公司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要开展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信托公司必须拥有庞大的具备相当投资能力的客户群体,才有可能开展此类业务。然而,中国的信托公司基本上是2000年以后经过重组才完成重新登记,在此之前,基本上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信托业务,更谈不上客户群体的积累,在这样一种基础之上要完成信托产品的销售,单纯依靠信托公司自身的营销力量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完成信托产品的销售,信托公司必须组建一支庞大的、高素质的营销队伍,这意味着庞大的人力资本支出;同时由于缺乏公开的宣传,意味着信托产品的发行需要一个漫长的时间过程。相对于2%左右的中间业务收入而言,信托公司实际上很难产生盈利。
正因为如此,在守法、合规与生存的悖论中,信托公司普遍游走在政策与法律的边缘,纷纷把目光投向了银行,对于缺少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匮乏的信托公司而言,银行庞大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金融信誉为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销售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渠道。
一位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负责人认为,在已经发行的信托产品中,通过银行销售的比例至少在90%以上,足以了说明银行这一销售渠道对于信托公司的重要性。
然而,通过银行销售信托产品,很大程度上混淆了信托产品的契约本性。在已经发行的信托产品中,相当一部分的投资人是居民,他们对于信托的概念是很模糊的,把信托产品当成了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的债券来购买。这归咎于两个原因:一是居民对于信托的知识不甚了解,二是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产品时有意无意的减少信息披露,尤其是那些通过信托计划为自己和股东单位融资的信托公司,更是刻意模糊风险的说明。
银行的柜台销售人员也并不具备更多的信托专业知识。正因为如此,当一些纯粹将信托作为融资工具的信托公司也借助银行销售信托产品时,就隐含了相当的风险。接二连三出事的信托公司严重的打击了信托行业的信用,出于自我保护,大多数银行对代理信托产品保持了谨慎的态度,也有少数银行干脆禁止代理销售信托产品。
是否离开银行信托公司就无法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呢?信托公司认为这主要是其他的销售渠道成本太高,时间也无法保证,个别案例可以实现,但如果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没有高效率的销售渠道是无法完成的。
一些信托公司也曾尝试通过证券公司的渠道销售信托,但效果都不理想,何况,证券公司代理销售信托目前也基本上都被叫停。那么,离开资金信托业务,信托公司还有更好的生存方式吗?
事实上,信托业缺乏固定的盈利模式已经成为共识。华宝信托总裁郑安国认为:“其他金融行业都有比较清晰的主营业务,唯独信托公司没有。一方面,信托的经营范围很宽,但另一方面,它又几乎没有专营的业务,所以受到了其他各个金融机构的挤压”。
这确实道出了信托公司的尴尬处境。一位资深的信托业人士说,信托公司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普遍不高。就是因为多数信托公司债务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生存难以为继,才有了信托业的五次清理整顿。
《信托法》的出台,本意就是让信托公司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如果资金信托业务不能开展,那信托公司和以前又有什么区别?如果不能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显然不能体现其“信托”的本质,而开展资金信托业务,对于绝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合法、合规经营始终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难题。
信托本身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中国并不缺乏信托投资者,也不缺乏优秀的信托产品,但是在这样一种市场环境下,绝大多数的信托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生存困难,那么我们是否应该检讨制度本身的问题?
基金业的发展或许能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参考。本质上来看,基金是一种典型的信托,基金的运作管理以及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责、权、利完全体现了信托的法律关系。基金业从1998年以来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从当初的几十亿规模到现在上千亿的规模,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完善的市场和相对成熟的监管体系,投资群体也逐渐成熟,自主的选择投资品种和自我承担风险已经完全为投资人所接受。那么,是什么让基金在短短的几年内获得了如此巨大的发展,成为投资者金融生活的一部分?除了证券行业十多年的发展培育了投资群体和投资观念之外,基金公司的运作和监管体系的相对成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因素。
首先,基金公司引入了银行作为受托人,实现了信托财产保管、运用的分离,基金公司只能通过管理费获得收益,而不能将委托人的财产挪为己用,这为投资人提供了第一层安全保障;
第二,开放式基金的大力发展,让投资人拥有了用脚投票的权利,如果一个基金业绩不让投资人满意,投资人就会选择另一个基金进行投资或者干脆赎回,让基金经理时时刻刻感受到市场的压力,不得不竭尽所能提高盈利水平,不然将被市场淘汰;
第三,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对完善,能够让投资人从基金经理的过往经历和业绩以及投资组合中做出判断,从而做出投资与否的决定。最后,基金违反契约的规定或出现道德问题,还有法律和舆论的监管。
多管齐下,基本建立了基金投资的运作和监管体系。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对信托具有更为现实的参考意义,那就是在基金业的发展过程中,离不开监管部门和基金公司自身的宣传。监管部门的宣传让投资人有了“投资风险自担”的基本意识,基金公司自身的宣传则让投资人能够深入了解了基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并据此作出投资决定,这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选择。
最后,基金建立了广泛的营销渠道,投资人能够方便的购买基金产品。如果基金设立的当初不能进行宣传和广告,不能通过方便的渠道购买基金产品,我们难以想象今天基金业的成就。
信托业或许对于基金业有种难以言表的羡慕,与基金公司相比,信托公司的束缚实在太过于沉重了。信托产品有风险吗?毫无疑问!可是又有什么投资没有风险呢?信托专家,伊斯兰国际信托副总经理李东明在分析信托的风险时指出:任何一种投资品种都存在风险,市场的风险应该由投资人自行判断,经过资本市场10多年的风雨,中国培育了一批成熟的投资群体,完全具备自我判断风险和收益的能力。信托公司的风险并不在于信托产品本身的市场风险,也不在于是否进行了公开的宣传,不在于信托合同是否超过了200份,其根本在于信托公司集信托财产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于一身,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两种违法的可能:一是挪用委托人的财产,另一种是通过合同进行欺诈。
监管部门更应该做的是制定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等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信托公司挪用委托人的财产,并对利用信托合同进行欺诈的信托公司进行严厉的处罚,直至将其逐出市场。他同时指出:目前信托监管最大的误区就在于监管部门总认为居民投资者没有风险识别能力,对信托公司做出的种种监管限制主观上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但结果变成了由监管部门代替投资者对风险下结论,最终误导了投资者。这才是信托产品最大的风险!
最近,业内普遍流传信托公司将实行分级管理,或许监管部门用心良苦,希望能通过信托公司的分级管理避免少数信托公司的问题波及全行业。但问题是——
分级管理能解决根本问题吗?
如果分级管理实施,又是由谁来认定,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对信托公司分级?
这些标准科学吗?
公平吗?
还是让我们从基金的发展中获得些启示吧:证监会从未对基金实行任何分级管理,可在投资人的心中,对基金公司是否有分级?看看基金发行的规模和认购、赎回的纪录,一切了然如心。无论监管制度如何变化,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最重要的是给与他们一个合理的生存空间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信托公司具有生存的权利!
(作者单位:伊斯兰信托投资银行总部 邮箱[email protected])
(xintuo摘自中国信托研究)